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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用语用字环境的通知

2017年09月14日 10:54:14 访问量:78

昌教语〔20171

 


昌 黎 县 教 育 局

昌黎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语用字环境的通知

 

各语委成员单位、各局直单位、学区(乡镇)中心校、各中小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迎接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2019年),助力我县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及河北省第二届旅发大会昌黎战区顺利召开,提升城市品位,提高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依据市教育局、市语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用语用字环境的通知》(秦教语〔201712号)精神,县语委近日对部分街道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使用语言文字的不规范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净化用语、用字环境,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 《通用规范汉字表》《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标点符号用法》等相关法规,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高标准整改,进一步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把规范用语用字作为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二、全县局直单位、各中小学校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更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普通话作为校园语言,校园要杜绝出现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字现象,校园及校园网要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按照省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要求,校园醒目位置要有可观的“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标识牌,全县师生要以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作为提升自身素质、良好素养的重要环节。

三、各单位、各部门切实加强对用语用字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下发有关文件、规定,对用语用字作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选聘普通话和文字功底较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规范用语用字工作的水平。

 

 

 昌黎县教育局      昌黎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7811

 

       

 

编辑:齐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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